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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静波申请执行吕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波,吕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杨静波,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吕晓敏,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静波与被执行人吕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故申请人杨静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撤销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