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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刁培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刁培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3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培群,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刁培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