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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如国、王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如国,王洪花,周如成,李玉云,王天宝,于晓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2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家勤,职务行长。被告:周如国,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洪花,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周如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玉云,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天宝,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于晓庆,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诉被告周如国、王洪花、周如成、李玉云、王天宝、于晓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周如国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时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