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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李才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明,李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明被执行人:李才珍本院在执行李正明与李才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