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正明与李才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明,李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明被执行人:李才珍本院在执行李正明与李才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5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