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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麦雪华与严美金、夏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雪华,严美金,夏庆飞,潘永青,夏燕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1313号原告:麦雪华,女,汉族,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黎露丝,系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忠,系广东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美金,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夏庆飞,男,汉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潘永青,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夏燕梅,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严美金、夏庆飞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夏燕梅。原告麦雪华诉被告严美金、夏庆飞、潘永青、夏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雪华的代理人黎露丝,被告夏燕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永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夏燕梅、潘永青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4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夏庆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严美金对被告夏燕梅的2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夏燕梅、潘永青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夏庆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夏燕梅因家庭生活需要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签订借条,承诺在同年5月23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给原告,利率为每月2%,若不能如期偿还,被告应每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需要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向被告夏燕梅追款的过程中,被告夏庆飞在2016年11月13日同意为被告夏燕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严美金在2016年10月10日同意为被告夏燕梅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金额是2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夏燕梅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被告潘永青是被告夏庆飞的配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夏燕梅辩称:一、不认识原告麦雪华,钱也不是向原告麦雪华借的,是通过刘锦明介绍向陈健飞借的4万元;二、已经全部偿还完毕,其中2万元是还给了刘锦明,另外2万元是夏庆飞代还的。被告潘永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夏燕梅与潘永青于2007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6年7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夏燕梅向原告麦雪华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及双方的陈述予以确认,被告夏燕梅辩称已经全部偿还完毕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夏燕梅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潘永青虽然与被告夏燕梅于2016年7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潘永青应对被告夏燕梅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夏庆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夏燕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严美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在2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夏燕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应在2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夏燕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燕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麦雪华;二、被告夏燕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麦雪华;三、被告潘永青、夏庆飞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夏燕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严美金在2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夏燕梅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夏燕梅、潘永青、夏庆飞、严美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仇秀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