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张林喜、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丽,张林喜,张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69号原告:杨艳丽,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林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彩,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杨艳丽与被告张林喜、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艳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杨艳丽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顾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