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艳丽与张林喜、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丽,张林喜,张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169号原告:杨艳丽,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林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彩,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杨艳丽与被告张林喜、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艳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杨艳丽负担。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顾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