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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与被告吉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吉芳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651号原告: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住所地:曲沃县大运路东八大公司路口。注册号:141021600014014。负责人:杨新胜,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东关。被告:吉芳芳,女,汉族,住曲沃县。原告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与被告吉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荣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的负责人杨新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诉称:2016年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购汽车配件,7月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185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18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芳芳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2016年7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185元款项未付,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曲沃长城汽配配件款贰仟壹佰捌拾伍元(2185)2016.7.5号吉芳芳”。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等物品,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其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曲沃县大运路东长城汽配部欠款2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吉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