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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县人民政府、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县人民政府,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邹抬顺,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南昌县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万保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法定代表人周志诚,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巫枭卿,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文,该镇司法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抬顺,男,汉族,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南昌县。原审第三人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上保,该村委会主任。邹抬顺诉南昌县人民政府、南昌县莲塘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强制一案,上诉人南昌县人民政府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行初字第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昌县人民政府以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已与被上诉人邹抬顺就本案征地拆迁事宜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南昌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昌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昌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怀玉审 判 员 林贤瑛审 判 员 郑红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饶晓燕书 记 员 张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