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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赵杭东与吴晓东、赵一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杭东,吴晓东,赵一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77号原告:赵杭东,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A×××××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光,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浙A×××××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告:吴晓东,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赵一萍,女,汉族,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17-18楼。负责人:俞伟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杭东与被告吴晓东、赵一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杭东于2017年5月16日以收到各被告的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元,由原告赵杭东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淑淇?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