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道军与王婷婷、唐祥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军,王婷婷,唐祥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5民初728号原告:胡道军,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婷婷,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唐祥海,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主要负责人:盛玉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道军诉被告王婷婷、唐祥海、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道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成宇、被告王婷婷、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祥到庭参加诉讼。唐祥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道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9493.02元、误工费45000元(180天×250元/天)、护理费6840元(60天×11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58312元(29156元/年×10%×20年)、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30545.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4日,王婷婷驾驶唐祥海所有的皖NXXX**号小型客车,行至霍山县诸佛庵路苏园茶楼附近路段,与原告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婷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道军无责。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霍山县医院救治,原告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他相关民事赔偿协商无果。胡道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复印件,证明王婷婷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原告无责、王婷婷负全责;4、出院记录和医疗费票据复印件,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9493.02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一个十级伤残和三期情况;6、原告户口簿、房产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是城镇非农户口、在城镇生活、由稳定收入来源,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7、交通费票据,证明支出交通费用1000元。王婷婷辩称: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493.02元和伤残恢复费用600元,合计10093.02元,要求原告返还,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其他没有意见。王婷婷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平安财险六安支公���辩称:对案件的事实无异议;医药费应该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误工费过高;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和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其他赔偿数额以法庭核实为准。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归纳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认为:证据1、2、3、5无异议;证据4均为复印件,无法确定;证据6户口本无异议、房产证真实性不能确认,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具体收入,无工资明细表和银行记录或纳税证明及该收入证明印证,系原告单方自行填写的数额、没有具体收入期间,营业执照是复印件;证据7交通费票据均为手撕发票,关联性有异议,法庭依法酌定。王婷婷对证据1、2、3、4、5、6、7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证据1、2、3、4、5及证据6中的户口簿、房产证、营业执照,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6中的收入证明,不能证实工资收入情况,不予确认;证据7根据原告治疗情况依法酌定。本院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如下分析评判: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王婷婷应当予以赔偿。事故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内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系霍山县诚信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属于制造行业,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945元(日工资为139.58元),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其标准计算。关于交通费,依据原告住院治疗及鉴定情况,酌定为80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害的严重程度,酌定5000元。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主张医药费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药费9493.02元、误工费25124.40元(180天×139.58元/天)、护理费6840元(60天×11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残疾赔偿金58312元(29156元/年×10%×20年)、精神抚慰金5000元、���通费8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09769.42元;此款109769.42元,由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6076.40元(医药费7600元、误工费25124.40元、护理费6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893.02元(医疗费),由平安财险六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定费1800元,由王婷婷赔偿。王婷婷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493.02元和伤残恢复费用600元,合计10093.02元,由原告在获得保险理赔后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道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医药费9493.02元、误工费25124.40元、护理费6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09769.4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6076.4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893.02元,被告王婷婷赔偿鉴定费1800元;二、原告胡道军返还被告王婷婷垫付款10093.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胡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王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纯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