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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文世清与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世清,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世清,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建,男,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世清与被执行人张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建的银行存款5560元,并予以了扣划,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文世清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的结果进行了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除上述银行存款外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文世清发现被执行人张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本院(2016)川16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远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