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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智、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15号申请人杨智被申请人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申请人XX名下坐落于武清区陈咀镇政府路南侧怡景花园4-4-60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将担保人杨智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何宗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