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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丽萍、张翠娥等与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萍,张翠娥,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唐有标,汪锡君,汪锡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430号之一原告:杨丽萍,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张翠娥,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新建路3号。主要负责人:周卫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有标,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第三人:汪锡君,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第三人:汪锡芳,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德,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丽萍、张翠娥与被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唐有标及第三人汪锡君、汪锡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原告杨丽萍、张翠娥以与被告唐有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萍、张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杨丽萍、张翠娥负担。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