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012号原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南庄坪联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吉首市环城花园A2栋901房。法定代表人:钱卯其,董事长。原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首市源钱康立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牵涉到其它案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符树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