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启明与被执行人陈代念、魏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明,陈代念,魏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明,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代念,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美平,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启明与被执行人陈代念、魏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清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