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申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培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培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培红,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建康,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秦培红因与被申��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培红申请再审称:秦培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本次事故与秦培红所持驾照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秦培红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双方均有过错,原审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刘某、秦培红各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秦培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培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