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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竹娥与李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娥,李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竹娥,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镇后佘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07285205。被执行人李建全,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031447X。本院在执行张竹娥与李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建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