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竹娥与李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竹娥,李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竹娥,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镇后佘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07285205。被执行人李建全,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神台庙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0031447X。本院在执行张竹娥与李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建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振江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