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龚良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48号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高虹,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伟,新疆齐万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良兵,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7元,减半收取280.8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琴速录员 李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