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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宝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宝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40号申请人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法定代表人:曾丹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鑫宝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申请人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鑫宝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孝昌县房权证昌房字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宝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二、查封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孝昌县房权证昌房字第××号。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湖北星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中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