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照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斌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照斌,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5年12月29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15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9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1月24日因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艳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照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照斌及其辩护人杨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照斌关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租赁产生的债务纠纷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王照斌未执行法院判决,后建华区人民法院多次找到王照斌,仍拒不执行。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照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照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照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王照斌的辩护人辩护,认为王照斌法律意识淡薄,其认罪、悔罪,建议对王照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因租赁合同纠纷将王照斌诉至本院。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建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解除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与王照斌在建华区xxx号原告经营地点中西北角地块的租赁关系;王照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0日内将建华区xxx号原告经营地点中西北角地块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王照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租赁费十万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王照斌未执行判决内容。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向王照斌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王照斌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王照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张贴公告,再次限令王照斌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王照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至今,王照斌仍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本院(2014)建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0月29日,本院对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诉王照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1、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与被告王照斌在建华区xxx号原告经营地点中西北角地块的租赁关系;2、被告王照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0日内将建华区xxx号原告经营地点中西北角地块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3、被告王照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水上乐园租赁费十万元”。2.执行通知书、公告,证实王照斌收到法院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3.碾公(刑)行罚决字〔2016〕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碾公(刑)强戒决字〔2016〕1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王照斌前科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王照斌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武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其将承包的浏园地块部分出租给王照斌经营,王照斌一直未付租赁费。2013年5月21日,其让王照斌在欠租赁费100000元的欠条上签了字。之后,王照斌仍不还钱。其将王照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胜诉后,王照斌仍未执行法院判决。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武某某1的哥哥武某某2找其说有个叫王照斌的租用武某某1在浏园江边的地,想盖个烧烤棚子。其在那片地盖个小二楼和一个小房子。3.证人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浏园江边开水上乐园,与王照斌的烧烤店挨着,其与王照斌的地都是在武某某1处租的。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2011年王照斌租武某某1浏园江边的地,共欠武某某1三年租费。王照斌在租费欠条上签的字,但一直没还钱。(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照斌的供述,证实其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知道判决内容。(四)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王照斌到案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照斌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王照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王照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照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施长项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