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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与沈天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沈天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28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联炜,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县爱华镇东大街。被执行人沈天航,男,1987年8月30日生,住云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天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092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天航分别于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5月4日私自向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县云县分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租金13382.96元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