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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江山市泰顺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江山市泰顺建材有限公司,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程秋芳,薛朝文,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6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75434U,住所地江山市区中山路3号。诉讼代表人:范蓉,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国平、毛驰宇,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山市泰顺建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6512295B,住所地江山市区环城西路12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程秋芳。被执行人: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6512092N,住所地江山市区环城西路12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程秋琴。被执行人:程秋芳,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薛朝文,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程XX,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借款5891853.58元及其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解放路15幢105-108、113-116、141、142、145、146、183、184、186、187号商铺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进行变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江山市永华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区解放路15幢105-108、113-116、141、142、145、146、183、184、186、187号商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