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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24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夏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