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蕾黎与被执行人江浩、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蕾黎,江浩,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龙蕾黎,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浩,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蕾黎与被执行人江浩、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