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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蕾黎与被执行人江浩、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蕾黎,江浩,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龙蕾黎,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浩,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蕾黎与被执行人江浩、永州市浩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