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灵武市康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李智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武市康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948号原告:灵武市康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同利佳苑小区。负责人:李耀祖,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灵州华府B区收费员。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同利家苑小区客服人员。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年46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灵武市康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武市康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灵武市康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