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风伟、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伟,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风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王风伟与被执行人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风伟执行款180000元。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浙B×××××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