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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5524号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B座2层。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跃勋,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跃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累计890000元。2015年9月24日,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上述借款890000元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始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5年10月1日始加收利息,月利率0.65%,利息按月支付,于每月28日支付;如违约则每天按千分之三加收利息。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履行。截止今日,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17355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利息267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始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及自2017年3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月息2%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2、领款凭证、付款凭证共10份,共同证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89万元及在2015年9月24日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且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与本案关联,确认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则每天按千分之三加收利息”的标准过高,原告诉请中主动调整至法定的借款利率标准范围,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新归还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被告陈新支付原告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17355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始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8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5元,由被告陈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谈建无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书记员 方     潇     豪?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