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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3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新鹿电器有限公司,邢利军,沈静芳,邢璐,梁幼林,梁挺,梁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80069-6。负责人:钱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临安泰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玲珑村无门牌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988507-8。法定代表人:沈静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泰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9708-8法定代表人:邢利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新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镇鼓山大道186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31128376-5。法定代表人:梁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利军,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沈静芳,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市。被执行人:邢璐,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市。被执行人:梁幼林,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梁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梁红卫,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2338号法律文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利军、沈静芳名下座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71××50号、71151号、71××52号、71153号、7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淳安国用(2009)第01216号】,并已经评估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邢利军、沈静芳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号【房权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71××50号、71151号、71××52号、71153号、7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淳安国用(2009)第01216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 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方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