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宁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宁,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10号之一原告:张玉宁,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执刚,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0227761。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11132196502020031。原告张玉宁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玉宁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宁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玉宁负担。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