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执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灵铭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何金汉,金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5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846239904J。负责人:戴菊萍,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金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2001752—1。法定代表人:金惠娜。被执行人:浙江灵铭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董公村。组织机构代码:72001726—5。法定代表人:章伟乔。被执行人:何金汉,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金惠娜,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6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2349.6052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5867.5元,执行费91472.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培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阮市镇王殿畈村的工业房地产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被执行人其余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