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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徐志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00号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志魏,吉林省大安市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8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魏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徐志魏使用其弟弟徐志辉的名字,以能给被害人朱某的丈夫姬占均、外甥女王春媛等人办理西姆莱斯石油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的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后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司某人民币1200元,共计9200元整。赃款被其全部挥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志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朱某、司某共计人民币9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累犯,请求对其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志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志魏于2014年4月16日以其弟弟徐志辉的名字,称能给他人办理西姆莱斯石油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工作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朱某(王春媛、姬占均等人均系朱某亲属)、司某的人民币8000元、1200元。所获赃款9200元被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朱某辨认出被告人徐志魏。(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司某辨认出被告人徐志魏。(3)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志魏于2012年8月20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4)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徐志魏与2012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5)被告人徐志魏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6)被害人朱某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7)被害人司某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述朱某陈述:我跟徐志辉是在金海湾大酒店打工时认识的,2014年4月16日,徐志辉和我说他替松原市西姆莱斯石油管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招聘人,我当时想给我外甥女王春媛办,我同事司某也想找徐志辉帮忙,我和司某在天和超市东边路口见到徐志辉,徐志辉提出需要交400元的调工种的好处费,我和司某每人给了徐志辉400元人民币。后来又分两次给了徐志辉1000元,第一次是帮王春媛办中专毕业证,给了徐志辉500元,第二次是帮王春媛改大专学历,给了徐志辉500元;我又想让我丈夫姬占均去西姆莱斯公司当保洁员,徐志辉说:“保洁员不要男的,要是想去得花1000块钱。”我在工商大厦对面的邮政储蓄给了徐志辉1000块钱,过了五六天,徐志辉说:“你丈夫年龄偏大,西姆莱斯公司劳动部审核没通过,还得花1000块钱。”我又在我家附近给了徐志辉1000块钱。徐志辉还以帮我丈夫联系瓦匠活为由,说帮我丈夫垫付定金200元,我也给徐志辉了。我们还给徐志辉买药、吃饭大约花了800元左右。2014年4月20日左右,我弟弟朱开司米彬听说我丈夫办西姆莱斯公司上班的事,我弟弟就让我帮我朱漠办,我就找徐志辉,因为朱漠身上有纹身,以前还被刑拘过,徐志辉说帮忙找人办,得花2000块钱,我就在我家给了徐志辉。2014年4月末左右,我丈夫的侄子姬秋实也要上西姆莱斯公司上班,我找徐志辉帮忙,徐志辉说:“现在人招满了,要是想去得特批,得花1000块钱。”我就在我家给了徐志辉1000块钱。2014年4月末的时候,我外甥也要去西姆莱斯公司上班,徐志辉来我家,我和徐志辉说:“我外甥刘泽仪也想去西姆莱斯公司上班,你给帮忙办办呗,就是身上纹身比较大。”徐志辉说:“那就先给他办临时工。”2014年5月19日的时候,徐志辉告诉我刘泽仪转为正式的了,说刘泽仪家太困难了,给300块钱就行。我在我家给了徐志辉300块钱,刘泽仪的妈妈(我姐)给徐志辉拿的药和吃的饭大约300块钱。徐志辉表示2014年5月20日,我家这几个亲属就可以到西姆莱斯松原分公司上班了。2014年5月20日早上的时候,我给徐志辉打电话,徐志辉的电话关机了,我感觉被骗了,我就来报案了。(2)被害人司某陈述:2014年4月16日左右,徐志辉不在金海湾酒店干了,我以前和徐志辉提起过,想帮我小舅子找个工作,徐志辉和我说:“你小舅子去不去西姆莱斯公司了?”我说:“去。”徐志辉说:“那明天填个招聘表吧。”我说行。第二天在金海湾屋里,我小舅子填完招聘表就给徐志辉了,我同事朱某也找徐志辉帮家人办这个工作,我和朱某在天和超市东边路口,我给了徐志辉400元,朱某给了徐志辉400元人民币,作为调工种的费用,我又带徐志辉在长白山狗肉馆吃饭,我准备帮我媳妇办到西姆莱斯公司,我又给了徐志辉400元人民币作为调工种的费用。2014年5月19日,徐志辉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就上班,到松原有车接我们。2014年5月20日我们到了松原之后,没有车接我们,我再给徐志辉打电话就关机了,我就来报案了。3.被告人徐志魏供述:我以我弟弟的名字2014年4月份在白城市洮北区金海湾大酒店骗别人钱了,骗朱某8000元左右,司某1200元左右,一共骗了大约9200元左右。我是以帮助其及其亲友去西姆莱斯石油白城分公司上班为由骗的他们。我没有能力为朱某、司某办理去西姆莱斯公司上班的能力,我就想骗他们钱,因为我当时手里没钱了。我根本不认识西姆莱斯公司的人,就是编了一个理由。2014年我在白城市金海湾大酒店当传菜工,当时朱某和司某在那打工就认识了。因为没钱花,我就谎称我之前在西姆莱斯公司上班,说那个公司待遇好,我告诉他们得花钱才能进去,谎称我有能力办理。于是他俩就找我,让我给他们亲友办理这个公司上班,他俩就不断的给我拿钱,具体拿了几次我已经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现金给的我,我以给他们调整工种为由,分别收取朱某和司某400元钱。每次都是钱拿到手就花了,我就再次以好处费、请客吃饭等理由继续向朱某和司某骗钱,大约800元左右,具体记不清了。之后朱某又找我为其丈夫姬占均办理工作花费2000元。然后又找我为朱某的侄子朱漠办理工作花费2000元,过了几天,朱某又找我说为其侄子姬秋实办理去西姆莱斯公司上班,我说需要1000元。然后朱某找我为其外甥刘泽仪办理工作花费300元,当时他说家庭条件困难,我就没多要。朱某还找我说为其外甥女办理中专毕业证以及改学历,我都收朱某钱了,一共收了1000元,我都没有能力办这些事,是骗朱某的,加在一块大约骗朱某8000元。司某让我给其媳妇办理去西姆莱斯公司上班,于是又给我拿了400元钱。还有调整工种400元钱。其实骗了司某800元钱,还有400元是他请我吃饭的钱。反正我要是不骗他,不谎称能帮他家人办工作,他也不能请我吃饭。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魏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9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志魏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志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徐志魏退赔被害人朱某(王春媛、姬占均等人系朱某亲属)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司某人民币12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君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人民陪审员 时 濛 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牟啸(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