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谢志熔与戴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志熔,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0号之二申请人:谢志熔,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系茅箭区火车站宝意商行业主,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戴军,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被申请人戴军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现被申请人戴军申请解除保全称,申请人谢志熔至今未起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经查,申请人谢志熔未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戴军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谢志熔所有的鄂C×××××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扣押;解除对担保人郭少卿所有的鄂C×××××凌派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