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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辖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立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冬,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厚池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12075W。法定代表人:曹智明,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立冬,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锦城苑A栋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法定代表人:王光权,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10号传媒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59267085B。法定代表人:程国伟,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立冬、原审被告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5月1日,被上诉人胡立冬与原审被告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南川区成教中心工程签订了《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合同》,后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因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中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