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太栋诉被告任方树、高英杰、任国喜、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太栋,任方树,高英杰,任国喜,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599号原告:高太栋,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靖瑛琳,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方树,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高英杰,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任国喜,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姜红,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太栋诉被告任方树、高英杰、任国喜、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高太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太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2元,由原告高太栋负担。审判员 岳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