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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一路89号正拓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7240565-X。法定代表人;肖少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405号鹏腾达工业园四栋二楼东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67856995-4。法定代表人;张元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货款4373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0月25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96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捷达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未予履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佳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