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董文���与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长富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03行初18号原告董文华,男,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陈友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连俊,男,住南平市延平区,南平市延平区水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长富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王敏,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华诉被告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福建长富乳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华铭人民陪审员 徐桂花人民陪审员 王美芳二〇��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永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