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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91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吴扬扬、吴登新等与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扬扬,吴登新,薛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91民初1202号原告:吴扬扬,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吴登新,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两原告共同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群群,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两原告共同委托。被告:薛峰,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吴扬扬、吴登新诉被告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17日中止诉讼。原告吴扬扬、吴登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扬扬、吴登新申请撤诉的理由是与被告薛峰及其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扬扬、吴登新撤回对被告薛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扬扬、吴登新负担。审判员  李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文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