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段立兵与李光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立兵,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段立兵,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光,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段立兵与李光金钱给付一案中经查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段立兵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2420元,律师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4636元,执行费3486元,共计242542元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