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振亚与张方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亚,张方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14号原告:徐振亚,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郝广阔,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方方,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徐振亚与张方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振亚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亚撤诉。案件受理费846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616元,由原告徐振亚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苒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