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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万爱玲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69号申请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存德,男,汉族,农民。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万爱玲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4)商南民初00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婚生女儿田塬柳随田某某共同生活,万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500元直至田塬柳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7月10前支付下一年抚养费。被执行人万某某未按期限自觉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至2017年7月前抚养费22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认可查控事实,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万某某下落或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0043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即被执行人万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支付2014年至2017年7月抚养费22000元部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