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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宗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宗淦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588号罪犯吴宗淦,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宗淦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宗淦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岩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宗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宗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2424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68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宗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宗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