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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金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林,金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945号原告:陈海林,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品球,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镭,男,199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陈海林与被告金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海林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