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金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林,金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945号原告:陈海林,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品球,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镭,男,199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陈海林与被告金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海林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