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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斌与李进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李进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418号原告:王斌,1964年9月9日出生,男,汉族,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邢小迁、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进国,1943年6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王斌诉李进国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斌在本院依法当庭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0书记员张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