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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91号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景江东方18-B#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68842768(1-3)。法定代表人:刘和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阳光,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8楼,现临时办公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区锦润商业中心6栋3单元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04904P(1-1)。法定代表人:卞良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宣城锦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27元,减半收取13263.50元,由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尚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