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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与赵洪国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赵洪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2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9号。法定代表人:常启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民,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洪国,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华(赵洪国),女,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洪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第二水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义、何乃民、被上诉人赵洪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华、朱丽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二水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6)黑010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第二水泵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二水泵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赵洪国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在厂区内饲养家畜,导致第二水泵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赵洪国于2015年5月在厂区内饲养了猪、鸡和狗等家畜,还占用了厂区的木工房养猪,占用了锅炉房养鸡,案外人马凤鹤参与并协助赵洪国饲养家畜,第二水泵公司也解除了与马凤鹤的劳动关系。第二水泵公司制定的《值班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值班人员严禁在厂区内私自养殖、种植,维持厂区原貌不得私自改变用途,违背《值班管理制度》规定的第二水泵公司可立即开除并以相应罚款。第二水泵公司在2015年6月1日与赵洪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虽赵洪国没有在书面《处罚决定》上签字,但第二水泵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已通知赵洪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签收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后果,只是不能以此计算仲裁时效起点依据,并未因此否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第二水泵公司扣发赵洪国2015年5月份工资,赵洪国亦未提出异议,自2015年6月2日起赵洪国也再没有提供劳务,应认定第二水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赵洪国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赵洪国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二水泵公司与赵洪国存在劳动关系,此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第二水泵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第二水泵公司主张2015年6月1日已与赵洪国解除劳动关系,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都不生效。第二水泵公司自制的《值班管理制度》没有证据证明已在2015年6月1日以前向赵洪国出示。第二水泵公司主张因赵洪因养猪违反此管理制度,却无充分证明证明赵洪国养猪的事实,即使单位确实养殖家禽,也没有证据证明系赵洪国个人养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证明文件,关达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送达解除的通知或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第二水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第二水泵公司与赵洪国之间自2015年6月2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赵洪国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第二水泵公司与赵洪国于2015年1月21日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时间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止;第二水泵公司按月支付赵洪国工资,为每月1600元;工作时间:24小时打更不脱岗。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水泵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且第二水泵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已向赵洪国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第二水泵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第二水泵公司举示的道外公安分局团结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对“2015年6月16日证明”的补充说明》,因系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水泵公司主张已与赵洪国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赵洪国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依法解除了与赵洪国的劳动关系,故一审据此驳回第二水泵公司要求确认与赵洪国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二水泵公司关于其与赵洪国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二水泵公司关于赵洪国擅自在厂区内饲养家畜违反企业规定制度的上诉主张,因第二水泵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厂区内饲养的家畜系赵洪国私自违规饲养,且第二水泵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制定的《值班管理制度》已告知赵洪国,故第二水泵公司关于赵洪国违规饲养家畜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第二水泵公司于二审中请求调取道外公安分局团结派出所于2015年7月25日的出警记录材料,以证明赵洪国私自饲养家畜的事实。该出警记录系赵洪国的女儿赵春华因第二水泵公司阻拦其拉走家畜而报警形成的出警记录,并不能够证明厂区内的家畜系赵洪国违规私自饲养的事实,故对第二水泵公司调取证据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第二水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第二水泵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兴华审 判 员 王爱军审 判 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范东哲书 记 员 张春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