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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763号原告:吴某,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晖,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撤诉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