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金鑫与刘华荣、李源浩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鑫,李源浩,刘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何金鑫,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李源浩,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刘华荣,女,1967年1月5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源浩、刘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源浩、刘华荣的银行存款30449.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源浩、刘华荣的收入30449.5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源浩、刘华荣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时 瑶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