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终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陶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成,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8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陶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玉,系陶成母亲。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万森花园罗马假日27D幢S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0699016U(1-1)。法定代表人:杨月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运火,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成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达速递)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2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南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万森花园罗马假日27D幢S38号为指定唯一代理商,拥有该地区商标使用权,说明其他网点不为韵达公司总部承认,不具合法性。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并未提供韵达公司总部对代理加盟商的要求及条件等相关材料,无法说明上诉人具备区域代理条件,此项也并未体现在杨月红与陶成签订的《韵达快递承包合同》中,且该合同无签订日期,无公司印章,应为无效合同。韵达速递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韵达快递承包合同》真实有效,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合同中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由陶成自备工具,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实行经济独立核算。陶成自行揽件送件,既不要去韵达速递签到,也没有保底工资,每月只是依据自己的工作成果及固定费率与韵达速递结算。陶成与韵达速递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韵达速递注重的只是陶成所提供的劳动成果,而不在于劳动过程,更不用负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陶成的工作时间和路线相对固定,是快递行业性质及承揽合同约定所致,并不能由此认定韵达速递对陶成的劳动过程实行指挥监督。综上,韵达速递与陶成之间属于典型的业务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韵达速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陶成与韵达速递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陶成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8日,韵达速递、陶成签订《韵达快递快递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甲方将(以东门大河以东为界,和顺、米市、润福、水岸兰亭,北至滨河新村,东至南中的范围)为乙方的派送区域。3:乙方向甲方交纳10000元押金作为风险保证金,退出网络或解除协议应提前一个月打报告申请,必须有报告甲方60天后全额退还(不计利息)。4:甲乙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乙方在外从事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在外有损韵达快递形象或造成南陵公司被投诉罚款有乙方承担)。5:管理服务费以后根据经营情况协商而定。中转费,出件派费等出件费用定期结清(根据甲方提供价格表结算),由乙方承担。派件费用前期为派送1元一票。打包物料、物资、(胶带、纸箱、泡沫、编织袋)等自行解决。……9:乙方必须遵守本公司制度及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不遵守,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合同签订后,陶成自行购买了电动三轮车,进行其承包区域内的快递派送及揽件业务。2016年4月18日,陶成驾驶电动三轮车,因接打电话追尾一辆停车等待红绿灯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陶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成遂向南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2月8日,南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南劳人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陶成与被申请人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签收裁决书,因不服仲裁裁决,2017年1月3日,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韵达速递、陶成签订的《韵达快递快递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乙方(即陶成)在外从事任何行为均与甲方(即韵达速递)无关,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关系是特殊的雇佣关系。该约定已经排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韵达速递、陶成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陶成自备交通工具,从事派件和揽件业务,并按固定费率与韵达速递进行经济核算,至于陶成是自行完成承包任务,还是另雇他人完成约定的承包任务,陶成何时派送快递件,以何种方式派送、揽收快递件,韵达速递不予干涉,陶成只需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即可。因此,韵达速递、陶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性即从属性。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南陵县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陶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陶成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定期、持续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审核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本案中韵达速递与陶成签订了《韵达快递快递承包合同》,一审经审核后认定该份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案情,且陶成在实际收揽快递时亦与该合同约定的事项相符,即陶成自备交通工具,从事派件和揽件业务,并按固定费率与韵达速递进行经济核算,韵达快递仅是关注陶成能否将快递送至指定地点,对陶成是否雇请他人运送、使用何种工具运送、何时运送快递均在所不问,故陶成与韵达速递之间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一审认定陶成与韵达速递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案情,于法有据。综上,陶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陶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王桂珍审 判 员 鲍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史李寅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