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伟与扎拉嘎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扎拉嘎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扎拉嘎夫,女,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宋伟与扎拉嘎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扎拉嘎夫在ggggggggggggggg账号分别为bbbbbbbbbbbbb、hhhhhhhhhhhhh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