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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收入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续     卫     平人民陪审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阴     金     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