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收入30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续 卫 平人民陪审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阴 金 爱 关注公众号“”